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须知.资产评估机构,是对企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想对自己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的个人或企业在将评估工作托付给资产评估机构时,应该清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效力究竟如何。有些资产评估机构是经过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而有些还未经过,那么,在寻找评估机构时又应该注意评估机构的那些问题呢。它的效率又应由哪个部门认定呢?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法院不宜认定为无效。那么在实践中应当由哪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进行效力认定呢?
《资产评估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6种专业类别,其中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管理。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据此,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则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未经过房地产评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拥有者切不可将评估工作托付给它们,因为这样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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